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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署加強輔導農民正確標示農產品原產地(國) 兼顧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發布日期109-03-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表示,為明確區隔國產與進口農產品,以利消費者辨識選購,該署加強輔導農民、農民團體及相關供應人正確標示農產品原產地(國),避免其因不諳法規而受罰,兼顧農民及消費者權益。
農糧署說明,可供食用之農產品係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定義之食品範疇,爰依該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包含原產地(國)等事項。鑒於供應果菜批發市場、農民直銷站及農民市集等相關通路之農民、農民團體及相關供應人,偶有發生其生產或供應之農產品未標示原產地(國)或標示錯誤情事,該署除於相關教育講習場合加強宣導正確標示原產地(國)規定外,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強輔導及落實查核轄內市場及相關通路之農產品標示,避免供貨人因不諳法規受罰,並確保消費者權益。
| 聯絡窗口 蘇副署長茂祥
| 聯絡電話 049-23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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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農糧署運銷加工組
更新日期:113-06-21
更新日期:1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