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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產製之國產茶應提供溯源標示
發布日期111-10-28
農糧署表示,為提升國產茶葉商譽,確保國產茶葉之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防止進口茶摻混偽標為國產茶,爰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於111年8月15日預告「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草案」,預告期30天蒐集產業相關意見,鑑於已上市之茶葉產品不易回收貼標,及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食品標示規定新制之實際執行作法,以產品產製日期為衡量基準,已於111年10月27日公告「指定國產茶葉為應登錄溯源資訊之農產品及其應遵行事項」,規範自112年1月1日起產製之國產茶葉,農產品經營者於該茶葉流通、販賣前應依「溯源農糧產品溯源資訊項目及標示方式」之規定登錄溯源資訊及進行標示,即依法標示產地為「臺灣」者,須提供溯源農糧產品條碼(QR Code)、產銷履歷或有機標章等三者其中之一,以維護消費者及茶農權益,防範進口茶混充或偽標國產茶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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